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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4-05-22 11:09  

                                                          西美党字【2013】13号

各系、处等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财务报销制度,现结合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学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

    1、学院预算内支出报销:一万元以内由经费管理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单位盖章,财务处按预算报账;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三万元以内的支出报销,经费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再经分管该部门或该项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支出报销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由院长审批。三万元以上预算内设备购置及修缮工程按程序报院办公会立项审定后实施。

    2、学院基本建设支出:一万元以内由经费管理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单位盖章,财务处按规定报账;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五万元以内的支出报销,经费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再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支出报销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由院长审批。

    3、学院一万元以内的专项经费由院长审定,一万至三十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定,三十万元以上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院党委会审定。专项经费经立项批准后,由各经费管理部门按批准的金额开支,支出报销时由院长统一审批。

    4、临潼校区预算内支出报销:二万元以内由经费管理单位领导审批,单位盖章,财务处按预算报账;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五万元以内的支出报销,经费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再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支出报销,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由院长审批。

    二、加强“三公经费”的管理

    三公经费包含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及公务接待费。

    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国家及学院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我院的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归口管理。行政部门公务接待费统一由院长审批;党群部门公务接待费由书记审批;各教学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1、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责任制。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并符合项目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经费的管理规定。学院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审批立项后,须由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经费预算报财务处。五万元以内的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盖章,财务处按项目经费预算报账。五万以上(含五万元)十万元以内的项目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再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项目经费支出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由院长审批。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参照学院预算内资金的审批权限执行。一万元以内的项目支出由科研处部门负责人审批,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三万元以内的项目支出,科研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主管院领导审批;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项目支出,主管院领导审批完后再由院长审批。

    2、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涉及到科研合作项目,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院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

    3、科研管理费的提取规定。为便于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五万元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按5%提取;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内的横向科研项目,按5%提取;超过二十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按10%提取管理费用。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用由学院统一管理,其中管理费用的5%用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费用。纵向科研项目超过五万元以上,学院不再给予该项目配套经费。

    四、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1、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制西安美术学院差旅费报销单。

    2、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差旅费报销时应附通知,会议缴纳会议(务)费或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发给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凡开会期间发生的绕道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职务            区域

省    外

省    内

正副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元/人天

260元/人天

其余人员

150元/人天

130元/人天

    对“其他人员”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4、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差旅费仍按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若项目负责人属自驾出行的,外埠出差期间,可凭票据实报实销住宿费和汽油费等交通费用,不再给予公杂补助。

    五、加强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

    各单位的费用报销,超过1000元以上一般通过银行转账办理。1000元以内通过公务卡或转账POS结算。使用公务卡报销时必须附POS小票。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为1000元以内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及1000元以下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除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仍按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六、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学院教职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院外人员按照劳务所得计算所得税;院外人员若长期聘用,经人事处备案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离退休人员除学院发放的离退休工资等收入外,聘用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学院发放的工资、课时费、奖金、监考费等,累计月收入超过3500元以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由财务处按规定直接代扣代缴。

    劳务所得,发放劳务费超过800元以上按照20%代扣代缴。

    七 、其他规定

    1、购买实物的普通发票,须列明品名、数量、单价等详细信息,否则需附销售清单,清单要加盖与发票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通过银行结算的各类合同款、工程款等,合同单位、出票单位和收款单位必需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变更,需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否则,学院有权拒付。

    3、学院三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若要支付预付款,必须附学院会议纪要、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所附资料不全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支付;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依据施工方进度款申请、监理审核、具体经办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表,经有关负责人审签,财务审核,并扣除有关事项后予以支付;施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结束后的工程价款,须附工程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和审计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按照审计数并扣除有关事项后予以结算;

    4、学院和外单位签订的涉及到资金结算的合同或协议,一律要有学院法人签字(有法人授权书的除外),并加盖学院公章。

    八、本规定如与原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处)。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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