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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4-05-22 11:22  
   会计档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和历史资料,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它是检查以前年度发生的经济工作责任和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高校领导在了解学校状况、预测经费开支、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时都必须借助会计档案记载的各种信息,会计档案是高校必不可少的经济信息资源,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的法律意义。为了加强学院财务档案的管理,保证财务档案的完整、真实,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08-21发布的文号是(98)财会字第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运用在财务档案在财务处保管的时期,当财务档案移交至院档案室由档案室参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  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条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三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院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六条 财务文件档案的保管有:凡收到财政教育厅上级文件的,原件立刻交院办由院办交档案室统一存档,财务留一套复印件存档;凡收到学院内部的会议纪要或文件,由专人登记造册保管。

第七条 工资表及学院自制收费票据存根,在财务处由专人保管两年,两年后移交院档案室存档;财政印制的收费票据存根,按财政厅要求全部上交财政。

第八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会计档案移交给院档案室后,由学院档案室统一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西安美术学院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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